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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法理依据_什么是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的区别_数字区块链

数字货币的法理依据_什么是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的区别_数字区块链 WikiBit 2022-06-19 06:00

本资讯是关于什么是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的区别,ICO将被纳入监管是什么情况,什么叫数字货币,买卖数字货币违法吗相关的内容,由数字区块链为您收集整理请点击查看详情

  Ⅰ 什么叫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简称为DIGICCY,是英文的“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的缩写,是指对货币进行数字化,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数字金币和密码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它不能完全等同于虚拟世界中的虚拟货币货币,因为它经常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而不仅仅局限在网络游戏等虚拟空间中。

  数字化不是指扫描,就如同数字签名一样,数字签名不是指将你的签名扫描成数字图像,或者用触摸板获取的签名,更不是你的落款。数字货币经常被讹误成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

  (1)数字货币的法理依据扩展阅读

  密码货币指不依托任何实物,使用密码算法的数字货币,现指代英文Cryptocurrency(意指比特币类数字货币,且包括比特币)。

  比如比特币、莱特币比特股等,是一种依靠密码技术和校验技术来创建,分发和维持的数字货币。密码货币的特点在其运用了点对点技术且每个人都可以发行它。

  密码货币分为开放式采矿型密码数字货币(以比特币为代表)和发行式密码数字货币。

  Ⅱ 美联储 数字货币规则标准

  美联储首提5个央行数字货币发行先决条件

  本文来自美联储官网federalreserve,原文作者:Jess Cheng、Angela N Lawson、Paul Wong

  Odaily 星球日报译者 | Moni

  总结

  在美国发行央行数字货币并非易事,需要考虑很多因素。

  明确政策目标是指导央行数字货币设计的关键,同时还需要获得广泛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以实现必要的社会和法律变革,完善社会对货币的看法以及人们使用数字货币的方式。不仅如此,强大的法律框架需要为央行数字货币发行、分发、使用和销毁提供依据,依靠稳定技术支持来确保其安全性和效率。最后,市场需要为广泛接受和采用央行数字货币做好准备,所有这些先决条件其实都是相互联系的,但每个先决条件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才能实现。

  正如美联储主席杰罗姆·鲍威尔(Jerome Powell)最近谈到央行数字货币时所说的那样,“央行数字货币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Ⅲ 国内交易数字货币违法吗

  法律分析:公民间的数字货币买卖,是需要缴税的,缴税意味着,间接上认可了公民持有、交易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Ⅳ 什么是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与比特币的区别

  1、概念范围不一样,比特币是数字货币的一种,数字货币的概念涵盖比特币。

  2、发行方不一样,比特币没有统一的发行方,而有些数字货币有独立的发行方。

  3、数量不一样,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是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该货币系统曾在4年内只有不超过1050万个,之后的总数量将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

  数字货币简称为DIGICCY,是英文“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的缩写,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数字金币和密码货币都属于数字货币(DIGICCY)。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不同于虚拟世界中的虚拟货币,因为它能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而不局限在网络游戏中。早期的数码货币(数字黄金货币)是一种以黄金重量命名的电子货币形式。

  现在的数字货币,比如比特币、莱特币和PPCoin是依靠校验和密码技术来创建、发行和流通的电子货币。其特点是运用P2P对等网络技术来发行、管理和流通货币,理论上避免了官僚机构的审批,让每个人都有权发行货币。

  (4)数字货币的法理依据扩展阅读n

  数字货币非法币n

  近年来,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一些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集中交易。这些“货币”的价格不仅经常在短期内暴涨暴跌,其在金融科技的帮助下渐渐向投资、融资等金融领域扩散,引发了各界对于相关风险的广泛关注。

  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做出了明确规范。专家指出,“虚拟货币”并非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货币(法币),其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认为“虚拟货币”具有或将会具有法定货币属性并借此开展投机炒作、网络集资、借贷融资等行为,无疑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Ⅳ ICO将被纳入监管是什么情况

  8月28日,一位证监会内部人士向记者确认,近期火热的ICO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目前在准备各种材料。“目前ICO风险很大,从长期来看,肯定要被纳入监管。”

  4问ICO

  1、ICO该不该纳入监管?

  纸贵科技CEO、墨链总发起人唐凌告诉记者,ICO应该纳入监管。在财富效应示范之下,目前“传销币”、“空气币”太多了,很多项目还未确定便能融资,投资者炒币很疯狂,风险很大。

  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ICO也应该纳入监管。金融创新,只有依法合规规范才有生命力,任何违规和滥用都将适得其反。

  李林表示,由于目前ICO融资后在资金的使用上没有监管,融资之后的资金去向成谜。他建议,监管应该注意投资者适当性。

  2、ICO应当如何监管?

  OKCoin币行副总裁田颖认为,ICO的监管,首先是明确法理定性。对ICO的企业进行登记式管理、对ICO募集的代币进行公开透明的托管管理,项目发起方、代币流通平台、第三方宣传机构,对项目真实性需要加强考察,增加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控制风险。这些监管办法都可以在定性后执行。也有很多法学专家建议参考英国、新加坡推行的金融科技沙盒监管系统,将创新和风险间的矛盾最小化。

  对于如何监管,唐凌建议设置项目审核和尽调。目前ICO项目是“自审自过会”,虽然代投平台也会审核,但是没有备案。同时,应设立资金托管。前期有媒体曝出个别平台拿资金沉淀去购买理财产品,这就是没有资金托管导致的,容易出现平台卷款跑路。此外,规范化管理,资金拨付不要一次性给完。很多创业者没见过这么多钱,不知道怎么花,容易出问题。

  肖飒认为具体监管抓手为: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产托管、项目真实、合格投资。

  “进行产品备案登记是监管机构了解和监控高风险金融业务的有效方法;信息披露是常规方案,能够让项目更透明;资产托管,防止涉众案件;项目真实,是对ICO发行方的最低要求;合格投资,将风险和投资者分级匹配,约束投机资金。”肖飒说。

  3、ICO监管难点在哪儿?

  唐凌表示,监管难点在于:现在很多平台通过智能合约就能ICO,尤其是通过以太坊的项目,不需要经过平台,自己就可以募集,私募行为比较多,风险大。

  田颖认为,认定ICO的性质是推进监管的一个难点。ICO有点类似众筹,但又跟众筹不完全相同。美国SEC在前一阵公布了对THE DAO代币的调查结果中,认为该代币具有有价证券范畴,归证监法监管范围。这次判定,也是美国监管层花了大量的时间研究和分析的结果。有一些非证券类代币可能期望得到的是某些产品的使用权,那就不属于有价证券这个范畴了。

  她认为,ICO是互联网产物,有些ICO项目是全球化运营的,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增强国际间协调。还有就是,监管的力度应该到什么地步。

  肖飒表示,对于ICO的本质,业内存在分歧。如果把ICO的本质定性为“以物换物”,用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换取另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尚可解释。

  如果ICO项目直接募集“法币”,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等,则可理解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存款”,一旦符合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则可能构成犯罪。

  肖飒认为,如果ICO项目有分红条款,则有股权标志,如果项目有回购条款,具有“保本保息”的嫌疑,类似理财产品,没有牌照而发理财产品,这实际上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非法经营较难界定,那么上述行为很可能认定为传销。很多ICO项目在推广过程中,有推广奖励行为,比如“拉一个投资者返代币”。

  4、监管对ICO的影响?

  维优元界CEO初夏虎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监管层应该规范ICO的发展,尤其是设立“合格投资人制度”,因为很多普通投资者并没有高风险承担能力,不应该参与这么高风险的项目。如果没有合格投资者制度,容易造成社会问题。

  对于监管的影响,田颖表示,短期来看对目前市场是冲击,长期看是利于整个数字资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真正做到让市场先健康,再高效。另一方面,监管也会使优质的项目能够呈现其价值。

  华创证券一份研报认为,ICO的创新趋势值得关注,长期来看,随着其影响力越来越大,接受监管才能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具备较强实力的ICO平台或项目有望率先拥抱监管,平衡创新属性与潜在风险,成为ICO未来发展的受益者。

  Ⅵ 数字人民币正式立法时间

  数字人民币暂未立法。目前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并没有像纸质人民一样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在2020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对于数字人民币是否会立法,已纳入未来立法规划当中。在2020年8月14日,商务部根据拟定文件,做出相关措施: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将会先行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深圳、成都、苏州、雄安新区等地区会协助试点任务,后续会根据试点结果分析是否正式立法或扩展到其他地区。n【拓展资料】n数字人民币(E-CNY),又称数字货币电子支付(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缩写:DC/EP),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纸钞硬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支持可控匿名。n数字人民币的概念有两个重点,一个是数字人民币是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另外一个点是和纸钞和硬币等价,数字人民币主要定位于M0,也就是流通中的现钞和硬币。 主要定位于现金类支付凭证(M0),将与实物人民币长期并存,主要用于满足公众对数字形态现金的需求,助力普惠金融。n2022年1月,数字人民币(试点版)App在iOS/安卓平台发布了1.0.4版本更新,增加了消费红包的提示,可独立展示红包余额。本次更新除了新增消费红包提示,1.0.4版本还有以下更新:登录密码找回功能,支持更快找回密码;提高屏幕朗读准确度;改进无障碍服务;修复其他已知问题。消费红包不在钱包余额中展示,用户可在“红包”中查看待领取和已领取的消费红包。消费红包设有使用条件,用户可在“服务-红包-使用限制”查看红包使用条件。n2020年4月,央行宣布首批数字人民币开始试点,深圳、苏州、北京、成都四地,成为了首批数字人民币试点城市,抢先开展落地探索。到了2020年10月,数字人民币试点又新增加了上海、海南、长沙、西安、青岛、大连6个地区。10月,增加了上海、海南、长沙、西安、青岛、大连6个试点测试地区。海南作为全国唯一一个全省范围试点数字人民币的地区,在C端与B端场景上均有诸多应用落地,7月27日最新数据显示,海南数字人民币支持商户达5万,开通个人钱包达64万个。

  Ⅶ 数字货币诈骗案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诈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数字货币被骗是可以立案的,但是网路诈骗钱款追回困难,被骗的钱虽然有追回的可能,只是几率并不高,需要受害人能够高度的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毕竟在目前的网络诈骗案件中调查取证很难,想要破案难度更高,破案的时间会比较久。作为受害人需要积极的提供更多的信息和警方取得联系,能够尽快的追回损失,如果在短时间内警方没有进展,不需要过于的着急,等到警方破案之后将赃款追回,就可以弥补你的损失,但是最终能够拿回的机率并不是很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Ⅷ 炒数字货币犯法吗

  法律分析:买卖虚拟货币是合法的,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为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Ⅸ 买卖数字货币违法吗

  法律分析:国内买卖数字货币违法。央行表示,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央行货币金银局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数字货币的风险提示》称,近日个别企业冒用央行名义,将相关数字产品冠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行”,或是谎称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推广团队,企图欺骗公众,借机牟取暴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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