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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赁虚拟货币矿机,集资购买算力份额不但是骗局,还是违法
是不是听说过有人拿计算机“矿机”挖虚拟币赚了大钱?是不是有人鼓吹租矿机挖矿,月入几万?有没有人向你推销虚拟币矿机,甚至让你集资投资购买算力?
碰到这种说法千万别上当。虚拟货币“挖矿”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虚拟货币挖矿的过程可不是免费的,而是一个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很大的过程。
简单来说,就是挖矿的过程计算机要耗电,而且非常耗电。这个耗电的过程,归根究底就是烧煤、烧石油发电的过程。
而且大量矿机疯狂运算才能产生虚拟货币,因此耗能极大。
关键是,这个过程对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 科技 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完全与节能环保、减碳的趋势背道而驰。
除了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虚拟货币挖矿还很容易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更危险的是,虚拟货币挖矿还很容易变成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 社会 秩序的问题。虚拟货币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有犯罪团伙通过向 社会 公众推销购买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以租赁“挖矿”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份额,骗取居民个人钱财。
目前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不仅如此,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因此如果还有人建议你进行虚拟货币挖矿,因此赚钱、理财,你应该坚定不移地说不!
2. 烯量币合法吗
不合法,烯量币为非法货币,是一种传销骗人的手法。
中国央行12月5日下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央行在这一通知中称比特币不是货币,只是一种虚拟商品,此外,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虚拟货币智能算力扩展阅读: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3. 驳人民网论加密货币
日前,借比特币大跌之“东风”,两位知名专家在人民网发表《虚拟货币终究是黄粱一梦、庞氏骗局》一文,宣称“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无疑是人类史上最大的庞氏骗局。
从翻译角度来看,“Cryptocurrency”一词应当翻译为“加密货币”或者“数字货币”,从而与所谓“虚拟货币”的标签有所区分。从规模上来看,随着比特币跌至2万美元,当前全球加密货币总市值在1万亿美元左右,而此前总市值曾一度突破3万亿美元,其暴涨暴跌的性质,的确存在极大的投资风险。
然而,当我们把目光拉回到10年前的2012年,彼时的比特币大约是14元人民币一枚,相较于今天的大约14万元人民币一枚,10年时间上涨了1万倍。难怪有人会戏称:十年前,为什么不让我“受骗上当”,不让我“黄粱一梦”!
两位作者在文中指出:“在全球富豪榜前100名中,至少有90位公开表明过对虚拟货币的唱衰态度,包括比尔盖茨、巴菲特、芒格等”。笔者着实不知道“90位全球前百富豪唱衰比特币”这一说法的依据从何而来,如果真有这么多富豪出来“唱衰”,那只能说明,加密货币的影响力已经大到惊人。
至于比尔盖茨、巴菲特、芒格等,的确是全球鼎鼎大名的投资“大佬”,他们也是目前以美国和美元为中心的全球金融与财富体系的核心代表,其中巴菲特今年92岁,芒格今年98岁。即使是在美国,也有一大波的年轻富豪们是加密货币的拥趸:全球首富马斯克是著名的加密货币“喊单人”,被誉为“硅谷预言家”的马克安德森认为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加密货币与Web3是未来三大最有前途的 科技 领域。
《黄粱一梦》一文的作者,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一概斥之为“庞氏骗局”。不可否认的是,在如今的加密货币市场上,各种具备传销、资金盘性质的“空气币”的确层出不穷,但是因此而将加密货币“一棍子打死”,在笔者看来也是过于武断的。
整体来看,我们可以把当前的数字货币(加密货币)分类如下:
(一)主权信用数字货币
代表币种:数字人民币(ECNY)
特征:主权信用数字货币又可以称为数字法币,它的本质是法币的数字化与加密化,其法律地位与法币等同,由政府信用背书。主权货币的根本是建立在国家信用基础之上的,其信用基础来源于稳定的国家和负责任的政府。
我们看到,近年来,中国政府与中国制度在担当 社会 管理责任、发展经济中表现突出,因此,中国的主权信用货币——人民币,应当也可以在全球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而数字人民币(ECNY)作为全球首个运用加密技术架构的数字主权货币,凭借技术上的领先性,加上人民币的良好信用,有望使得全球众多尚未享受到现代金融便利的国家与地区,跨越性的走上数字金融时代。人民币的加密化与数字化,也将成为我国参与全球金融竞争与变革的重要武器。
(二)资产类数字货币
代表币种:比特币(BTC)
特征:以计算机科学与加密数学为基础,以算力形式凝结的、无法篡改的算力凭证,这些凭证由于人们的共识而产生价值,从而具备资产属性。这些数字资产的价值形成过程,与黄金、白银、宝石等贵重品的价值形成过程可以类比。
人们通常将比特币视为“数字黄金”:回顾人类 历史 ,贝壳、动物羽毛、石头等等,都曾经被当作过价值锚定物。黄金、珠宝等贵重品,抛开其有限的使用价值,本质上只是自然界里的石头;金银的价值使命,也仅仅是一个 历史 阶段。身处智能时代、计算时代初期的我们,应当用 历史 的大局观去看待价值的变迁——代表计算、算法、算力之美的比特币,由于其首创性,有望成为智能时代的价值锚定物。
(三)“燃料类”数字货币
特征:在“数字工业体系”中,充当“燃料”为系统内智能合约的运转提供动力的数字货币,其可以类比为传统工业体系中的“煤”“石油”,这一类型的数字货币,通常具备较大的实际使用价值。
(四)权益类数字货币
代表币种:币安币(BNB)、无战币(EB)
特征:此类数字货币的本质是数字化的股权或权益,通常这类数字货币的发行方会承诺通过分红、销毁代币、参与治理、用于 游戏 等形式,为这些数字货币赋权。
对于这些类型的数字货币,从监管上来看,应当参考股票的形式,由证券监督部门进行监管,从信息披露、资金募集与使用等方面,从严监管,对发行“空气币”、“圈钱跑路”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以数字股权形式的股票发行方式,有望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
(五)数字货币名义的违法犯罪活动
代表币种:Plustoken、MMM
特征:以数字货币为载体,组织和发展人员,通过许诺高额回报,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通过以上分类我们可以看出, “ 庞氏骗局”是“庞氏骗局”,加密货币是加密货币 ,不能因为存在大量以加密货币为载体的“庞氏骗局”,而全盘否定加密货币本身。
有鉴于加密货币投资的巨大风险性,加之各种以加密货币为载体的违法金融活动猖獗,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2013年央行等多部门发文提示炒作虚拟币的风险;2017年“94通知”严格禁止虚拟货币ICO与开设交易所;2021年严厉禁止各类虚拟货币“挖矿”和炒作交易。
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来看,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都是十分必要的,对于遏制相关金融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对于个人持有加密货币,目前国家并未从法律上明确禁止,对于个人私下里的交易行为,也未认定为违法。
实际上,面对加密货币这样信息时代与智能时代之下的新产物,一种有可能带来“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事物,我们既要防风险,也需要审慎观察,甚至有必要汲取其中所长,而不应当“一言判其生死”。
《黄粱一梦》的作者最后指出:“不应因虚拟货币而忽略区块链技术原本的巨大价值。就技术角度而言,区块链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广播式数据传输方式,对数据从结构、追溯、权限和验证性上进行共识,形成分布式并且公开透明的一种信息化系统, 而虚拟货币只是基于区块链的一项简单的应用 。”
我们也看到当前国内一个比较奇特的现象,曾经区块链的概念热火朝天,不少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也投入了不少资金,“区块链产业园”不断涌现。然而,在老百姓的层面,到目前为止尚未感受到区块链给生活带来任何的改变。甚至许多号称用“区块链技术”打造的平台,仔细扒开一看都是传统的网络技术,“忽悠”政府、“忽悠”国企成为一些所谓区块链公司的重要“商业模式”。
作为普通老百姓,既然国家目前不倡导投资加密货币,我们就响应国家号召。但是我们更希望我国的专家学者,花更多的功夫去研究和推动怎样让区块链技术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而不是武断的去否定区块链技术的某个应用,哪怕只是一个“简单的应用”。
4.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5. BTCST是什么虚拟货币
依据官方公告,Hotcoin(热币)将镇羡于2021年5月14日18:00对外开放BTCST/USDT交易,5月15日18:00对外开放BTCST取现服务,已经对外开放充值,btcst币进入大伙儿眼帘,大家都想知晓这个币是什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销旁一下吧!
btcst是什么币
btcst介绍
BitcoinStandardHashrateToken简称为BTCST,是由0.1TH/s真正比特币算力抵押的代币,功能损耗比为60W/TH。矿工为平台贡献算率,以得到币安智能链上发售的BTCST代币。
btcst币有价值吗
持有BTCST相当于有着底层算率。在链上抵押BTCST可让亏旅橡用户有权得到以比特币形式下发的挖矿奖励。除1,000,000初始流通代币以外,所有BTCST代币都将在25周内,每星期线性释放。
6. 烯量币能做吗
以虚拟币为概念的传销骗局已经太多了,大量老百姓被卷入血本无归,被骗钱财往往难以追回。
7. 虚拟货币发行量由什么决定
虚拟祥型判货币的发行量主要由算力和算法技术决定,因为虚拟货币的发行量取谨改决于每日的计算量。如果挖矿的算力增加,虚拟货币的发行量也会增加。另外,算法技术可以限制虚拟租世货币的发行量,从而避免供应过多。
8. 有人能解释一下TRQ虚拟货币是什么吗
TRQ虚拟货币就是指非真实货币
9. 网络上存在着一种AI币,这种AI币可以用来做什么
你说的这个AI币是虚拟货币,我需要提醒你一下,目前市面上的所有虚拟货币都不受法律的保护。
有些理财的小伙伴可能已经关注到了虚拟货币的行情,之前确实是虚拟货币的牛市,所以当时有很多新进场的小伙伴。但因为虚拟货币本身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所有的虚拟货币的交易所也都不在国内,所以我不建议你交易这种所谓的AI币。
一、AI币是一种新的货币。
严格意义上来讲,目前市面上除了比特币和以太坊之外的一切虚拟货币都是山寨币。之所以这些虚拟货币能够如此流行,主要是因为这些虚拟货币的涨幅非常夸张,可以在短短几天之内就上涨10倍,甚至可以上涨百倍和千倍。也正是因为很多人怀着一夜暴富的幻想,所以才导致这些虚拟货币如此流行。
综上所述,AI币只不过是一种空气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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